2026-06-26 10:22:17

花50万买二手车遭遇调表渡水,判决退车退款但未达“退一赔三”标准

摘要
6月26日消息,近日,北京大兴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车买卖纠纷案:2025年4月,赵某经朋友介绍向李某购买一辆2020年上牌的二手豪华商务车,李某...

6月26日消息,近日,北京大兴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车买卖纠纷案:

2025年4月,赵某经朋友介绍向李某购买一辆2020年上牌的二手豪华商务车,李某通过微信承诺车辆无重大事故、无火烧、无水泡、无经济纠纷,可正常过户”。

赵某支付1万元定金和50万元购车款后,李某交付车辆,但提车后,赵某委托检测发现车辆存在维修和进水痕迹。

2025年6月,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显示,该车被调表约2.2万公里,曾发生追尾事故和托底碰撞,底盘局部变形;同时存在深度涉水或静态水泡情况,底盘多个金属零部件表面严重锈蚀。

2025年12月,赵某将李某诉至法院,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合同、返还购车款,并按照车款三倍支付赔偿。

李某表示,自己自2005年以来一直有正式工作,从未经营车行,此次交易只是出于朋友关系帮忙牵线,属于中间人行为,不应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明知车辆曾被调表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导致赵某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,其行为构成欺诈。

最终,法院判决撤销双方车辆买卖合同,由李某返还购车款、赵某返还车辆,李某赔偿赵某鉴定费损失,由于李某不属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经营者,赵某主张的三倍赔偿未获支持

原、被告均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
承办法官表示:构成欺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,这是维护交易诚信的底线。本案判决撤销合同、返还车款、赔偿鉴定费,已经让失信方付出了代价,也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。但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,必须严格把握经营者的认定标准。不能因为个案中存在欺诈,就将所有偶发的个人交易都纳入退一赔三的范畴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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